2018年3月29日,程某与宝格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程某加盟宝格公司的餐饮品牌,使用宝格公司的品牌及商标开设奶茶店;宝格公司提供运营管理指导及咨询服务。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合作期限、加盟费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2018年3月29日,程某与宝格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程某加盟宝格公司的餐饮品牌,使用宝格公司的品牌及商标开设奶茶店;宝格公司提供运营管理指导及咨询服务。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合作期限、加盟费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程某支付加盟费、保证金合计82800元,并领取了技术手册、门店运营手册等资料。
过了不久,程某觉得加盟奶茶店是自己一时冲动所为,思来想去,便向宝格公司提出解约意向。宝格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口头同意其退出,但一直未返还任何款项。
同年5月15日,程某将宝格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作协议》,并要求宝格公司返还款项82800元。
宝格公司辩称,依据合同约定,宝格公司已对程某提供店铺选址、奶茶配方等前期的运营指导服务,程某也领取了技术手册等开设奶茶店所需的核心机密。宝格公司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程某单方反悔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程某称宝格公司工作人员口头同意解除合同,经核实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宝格公司和程某之间的《服务合作协议》解除,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宝格公司返还程某款项57800元。因不服一审判决,宝格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宝格公司和程某签订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也就是我们最常听说的加盟合同。其中,宝格公司是特许人,程某是被特许人。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规定的即冷静期制度,它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双方合同签订于2018年3月29日,而程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程某确认在收到宝格公司资料后未开展实际经营、并在签约后随即要求解约;而宝格公司亦未提交反证证明程某有使用被许可的品牌和技术资料开展实际经营的行为。故程某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且综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扣除了25000元作为程某对宝格公司的损失补偿。
律师提醒
事实上,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之所以允许被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反悔,主要考虑到加盟者可能存在投资冲动,极有可能在不了解加盟品牌的情况下冲动签订加盟合同,因此特别设置了这一制度,允许被特许人可在一定期限内选择解除合同。对于这个特殊的解除权,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被特许人均可主张单方解除权。但是,行使的条件有限制。如果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期限,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行使的时间一定要在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之前;如果已经使用经营资源,那么就不能再适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