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加盟为华丰家具特许经营者为乙方,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拥有销售家具条件的自然人,有着与大连华丰家具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为大连华丰家具特许经营加盟成员(特许加盟经营范围只限于大连华丰家具的品牌板式系列产品)。
第二条. 加盟人具有明显的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第三条. 加盟人具有一定的业内经验或相关行业的经营及管理经验。
第四条. 加盟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经营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向大连华丰家具集团公司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五条. 加盟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并按大连华丰家具展示店铺标准进行卖场装修,且一、二级市场单系列产品单店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或多系列经营总营业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三级市场卖场面积不低于180平方米。
第六条. 加盟人具备对区域市场进行深度开发的能力,并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以各种形式建立三个以上连锁店。
第七条. 加盟人需无犯罪记录,如有隐瞒情况而签定合同者,甲方在查知后有权单方面自动解除合同。
第八条. 从华丰家具集团公司离职和辞退人员不预通过审核加盟人资格。